近期朋友有與公司方面有曠職及開除的問題想詢問(用手機發文,排版可能會不太好,請
見諒)
此次朋友於11/3有因事未到,公司主管同意以給予請事假,而12/7因與單位主管因共事上
有所爭執,確實因個人情緒上而進行曠職一次,其餘上班時間因個人因素會有遲到十分鐘
到30分鐘多次,公司主管並未與我朋友進行溝通及了解。
而此公司的員工都會有互相幫助打卡上班的習性,無論主管與否也會有這樣的情形,而此
主管也單純不爽我朋友,自行調閱監視器記錄及打卡記錄,向總公司呈報其遲到、曠職兩
次狀況(其實只有一次,其主管想誣賴11/3為曠職,不給事假單填寫),總公司也未真正
進行了解,直接請此主管給予自動離職單填寫。
我朋友一整個不爽,打電話給總公司,而有告知其並未達到勞基法規定的可以進行開除,
總公司則以身為管理者,面對他這個員工,造成公司損失為由,不管勞基法直接開除,也
明白表示他不在乎勞基法規定,就是直接要開除他,而且不給予填寫非自願離職單,也不
會給予資遣費等,想詢問這樣去勞工局諮詢的話,我們站的住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