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上個月離職公司的薪水,
發現與打卡單上班時數計算的加班費不同......
正常上班時間為9:00-18:00(中間休息1小時)
假設加班至19:00,但卻只給0.5小時的加班費,
一問之下前公司回應:
依勞基法35條(如下圖)
http://i.imgur.com/qDwsVgW.jpg
18:00-18:30是法定規定的休息時間,
所以不支薪!
重點是根本沒休息啊!!!!!!!!
打卡單也只有打上班時間與下班時間,
請問這樣是合法的嗎?
另外其中有天全公司出公差,
回公司樓下已半夜12點,但全公司人員並無打卡下班(也沒拍照存證當時的時間orz),
隔日與會計核對前一日下班時間後,
沒多久會計與公司不合就離職了orz
現在公司表示:
「其他一起出公差的未離職員工說當天並未到12點,所以時數要以老闆確認的才能算數!
」
可是當下大家都沒存證啊,
到底要如何確認?以老闆說了算嗎?
當天加班了6個小時只被認列了4個小時,
實在非常傻眼!!!
這種狀況下有什麼方法能要回該有的加班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