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上週五打電話給勞工局 他們說要請專人回電話給我
等到現在都沒有打來
我想要請問幾個問題
1. 薪資單上是否需要載明加班費是如何計算的
我們公司的薪資單上面 只有總加班總時數 和 加班費多少錢
但是我總是算不出來 公司又很忌諱我們詢問
我想知道勞基法是否有明訂 薪資單上需要載明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ex: 加班共10小時 其中 2小時是乘以1.33 8小時是乘以1.67 之類的
2. 加班費從19:00才開始計算
我們是早上08:30上班 18:00下班 中午休息90分鐘
所以總共是上班8小時
但是公司要求我們要19:00開始才能請加班費
18:00-19:00是要給我們休息吃飯去的
這樣子是合理的嗎
不知道大家的公司是不是都有以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