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這樣的
本人在政府機關擔任派遣人力的工作,大約在11月的時候,派遣公司和我們面談,說他
們因為在其他案子出錯,被停權,所以我們的派遣案子要被拿出來重新招標,這間派遣公司
不一定會標到,但他們說如果是新的派遣公司標到,不會犧牲我們的權益。直到前天舊的
派遣公司發了一封電子郵件,信中內容提到他們沒有標到,要在12月31日將我們轉移到
下一個派遣公司,繼續擔任原本的工作,為了轉移需要退保,所以要我們填離職申請單。
問題來了,我們並不是自願離職,為什麼要我們填離職申請單呢? 請教版上的大大,這樣
的做法是對的嗎?
補充說明:我們與這間派遣公司的合約到12月31日,他們說如果不填離職申請單,我們就
要接受他們媒合的工作,但是他們已經被停權了,也沒有工作可以媒合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