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您給的資訊不夠多 所以無法提供較全面的意見
原本以為勞基法第30條第7項可以供您搬用
但細看又不太像
"雇主不得以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這個是在講法定工時縮減的情況,
不過拿去跟老闆協(ㄏㄨ)商(ㄌㄨㄥ)看看無妨...
再不然就主張勞動契約變更 請求資遣(my boss,you're fired!)
※ 引述《 (u靈ㄟ蘿蔔)》之銘言:
: 版大們好,
: 一例一休未施行前,原本我的工作時間是每週49小時
: (星期一~星期五每天9小時,星期六上4小時),採“月薪制”,月薪65K
: 現在老闆想變更我的工作時數,改為每週上45小時
: (禮拜六不上那4小時,讓我周休二日)
: 但要減我的薪資,請問這樣合法嗎?
: 如果不合法,請問有相關法規可以搬出來讓老闆參考嗎?
: 麻煩幫忙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