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們晚安
最近公司因應一例一休新政策施行
要我們簽署一份勞動契約
http://imgur.com/a/EIRlT
圖示畫紅線的部分是我認為較不合理的地方
契約中甲方代表公司 乙方代表員工
簽了此份契約的話等於是無條件配合公司彈性調整工作時數與休假日週期
感覺並不太平等, 且完全避談加班費如何計算
因工廠產線人員比較有輪班加班需求, 會牽涉到假日加班問題
我們辦公室平常就比較沒有加班需求
但畢竟是跟資方簽訂的契約, 怕日後有加班費問題
他們會拿這張出來解套
想在這裡請教版友們:
勞基法第一條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所以我們跟雇主簽的這份條約, 法律上是無效的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