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安安,小弟於本版首PO,想請教個問題。
依現在的法令來說,單週工時40小時,超過要算加班費,
在下任職的公司是有依出勤算加班費,但有一點很怪,
比如說本週我上42小時,會算我2小時加班沒錯,
但若我有請一天年假,實際上班時間剩35小時,但班表還是42小時,
人事部說未達申報加班標準,這樣算合法嗎?
舉個例,我的班表假設是這樣:
一二三四五六日
日日休日日日休
班班班班班班班
日班就是每天上班8小時,一週40小時,但我其中有一天有加班,
其中一天請年假,班表變成:
一二三四五六日
日日休年日日休
班班班假班班班
加
班
這樣人事以我一週上不滿40小時,未達申請標準拒絕我申請加班,
甚至吃掉我之前加班的時數,請問這樣是否違法?
若違法,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檢舉嗎?謝謝各位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