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zeat (L.)
2017-01-12 10:50:31※ 引述《salt089 (菠蘿麵包)》之銘言:
: 目前工作的地點是診所,老闆娘跟我們討論出來禮拜六訂為休息日
: 診所裡拜三上六小時,一二四五每日八小時
: 禮拜六上3.5小時共41.5小時/一週
: 在一例一休實施之前,每週多上的1.5小時算補休
: 現在休息日上班要給加班費四小時
: 以平日來說一到五總時數共38小時
: 要到禮拜六上完才是41.5小時
: 老闆娘把每週超過的工時<1.5小時>合併到休息日的加班費中
: 想請問各位這樣有違反勞基法嗎 ?
依照我對勞基法的理解給你些參考。
首先是法定單周工時40小時是根據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
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這條規定是上限並不表示一定要上滿。
再來則是休息日,基本上只要勞資雙方約定好休息日後,休息日出勤一律算加班,
並且以4個小時為單位計算加班時數及加班費。
上述是根據勞基法第36條「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及第24條「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
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
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回到你的情況來講,雖然你週一到週五沒上滿40小時,但不表示剩餘的兩小時可以
挪到休息日。
另外則是休息日雖然你只出勤3.5小時,但計算加班時數及加班費時仍然要以4小
時計。並且根據勞基法第32條規定,每個月加班時數上限為46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