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對公司有異議的部份
原文 : 1.任職近四個半月才被通知資遣,當時面試公司告知試用期三個月
適任與否應在期間就得判定 (但在剛進公司時,老闆就對我說其實能不能用人
,一個月就能決定)
勞基法沒有所謂試用期
公司所稱的試用期
期間所有你法律上權利跟一般員工都相同
公司有給你資遣費嗎 ? 你年資算5個月
勞基法 17 條 一項二款 (資遣費算法)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原文 : 2.勞保、健保低報,皆以最低級距去申報
檢舉公司讓公司被罰錢
勞工保險條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 84 條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
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原文 : 3.試用期過後未調薪,面試時告知我試用期薪水為 N ,過後為 N+5K
第四個月收到薪水才發現沒有調薪
有沒有簽勞動契約約定薪資 不然口說無憑很難請求
原文 : 4.工資以日薪計,請一天假扣1,500,九月兩天颱風假就被扣了3,000
面試時未告知計薪方式
日薪計或月薪計都合法
颱風假雇主不得強制勞工出勤 勞工不出勤不得扣全勤獎金或對考績有影響
雇主可以不給薪
所以兩天颱風假扣 3,000合法
但要留意的是 公司在計算加班費時 是用甚麼基準
日薪 1,500 時薪 188(四捨五入)
平日加班 前兩小時時薪 252,後兩小時時薪 314
但公司算法可能是怎樣
日薪 1,500 工作 22天 我推估你月薪大概 33,000
公司在算加班費時用 33,000 / 30 = 1,100(日薪)
日薪用 1,100 計算所有加班費都少給
簡單來說
要扣錢就說你是日薪制 可以扣比較多
要算加班費就說你是月薪制 可以給比較少
有沒有簽勞動契約約定是月薪制還是時薪制
原文 : 5.就業保險未保,致無資格請領失業給付
離職前向老闆提出問題,對方僅答覆公司不成立投保單位,完全沒有溝通意願
就業保險是一個員工就要投保 跟勞保4人以下沒關係
公司沒幫你投保要被罰你到職日起 10倍保費
你領不到的失業給付 公司要付給你
就業保險法 第 38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
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原文 : 6.公司態度出爾反爾,要員工留任之後卻又改口維持原決定資遣
離職至今,老闆從未對我解釋,覺得自己非常不受尊重。調解會時提出疑義,
委員卻在旁幫腔,說老闆管理公司很忙 (什麼鬼)
出爾反爾這種事很難證明
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資遣原因是甚麼
無法勝任此工作的標準是甚麼
公司有沒有制度是說明怎麼評比
拿不出來資遣就無效
調解時說要恢復工作權 復職
原文 : 7. 12月發薪日,同事僅 LINE 我薪轉金額,請公司提供年度薪資明細,公司拒絕
公司從未提供給我薪資單,手邊僅有一張是同事跟我約談離職時印出來給我參
考的
檢舉公司讓公司被罰錢
公司拿不出來會被罰 2 ~ 30 萬 (勞基法79條)
勞基法 第 23 條 第二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
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