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從2013/05 進公司,以前優於勞基法,也就是才剛到的第一年,給你七天年假,
第二年給你十天,優於勞基法。
最近(2017)三月想要離職,才開始知悉,在離職前公司會按比例給你特休(年假)
也就是說,三月前要離職,14天除以3,你只有4.5天的年假...
因為之前已經有google文章,這樣是違法的,但是老同事跟我說,不管怎樣你站不住腳,
公司以前給你那麼多天的年假,都是優於勞基法,現在只是拿回來而已。
(但怎麼想都不對勁) 或許以前有同事曾經也想討回錢或年假,似乎是失敗的案例,
才會讓他這麼肯定。
不管怎樣,曾經為公司付出的時間,就應該要拿到相對的特休,也不應該是公司以前
給你優於勞基法,現在你想要離職,就可以拿回之前放假的時間或錢。
查過在勞動部的網站:
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範例(2)
勞工 工作滿兩年以上,就算要年中間離職,一樣有10天的特休。
我想請問各位懂勞基法的專家:
一、以前公司確實是優於勞基法,但是現在已經改了,優於勞基法的特休,變成跟
勞基法給予的特休是一樣多的特休。
也不能因為以前給予特休的優待,現在要離職就拿回來這種理論作為依據吧?
二、老同事說:你要告,你也沒有法條作為利基或合理論點來拿回你的特休或錢。
後來看看,全國法規資料庫也只有說年假多少多少,沒有說公司這樣會違法。
1.只能說這樣不對 違法,但是好像沒有什麼罰則
2.如果要告,是要以什麼法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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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可以,小蝦米要怎麼幫助其他人,免於受這項不合理的制度或潛規則的苦呢
?
以上是我的問題,感謝各位的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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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公司3個月就給你7天假,現在你要離職,預支的拿回來以前的假跟今年新制,對勞工而
言應該有比較多天假日吧? 我還是被扣成3.5天
雖然以前確實給比較多天假日 ,但怎麼想也不會扣到從今年新制的14天年假 變成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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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新制特休被除4只剩3.5天 (因為是3月底離職,所以才除4)
人資認為很正常 也可能是長官下的命令 或 不成文規定 or 潛規則
怎樣跟勞工局寫email問才能徹底說服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