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前輩好,抱歉因爬過前面幾篇特休的文章,大家遇到的情況不盡相同,因遇到不
懂是否合乎法規的情況,想求助各位的答案。
我於103年5月到職,因提離職與主管討論協調特休10天需休完,預計今年106年3月10日離
職,但今天被人資告知,公司算法是依照比例給予特休假。所以扣除去年已休加上今年過
年已休(公司強迫休初六、初七),我已沒假,甚至要回扣薪水。
過程中有提到,公司在某次開會時有說將新舊制差異天數換算成金額,只不過我當天請假
沒被告知到。
想了解公司這樣的作法是否是合法也合理呢?
以下整理簡易圖表:
http://i.imgur.com/3ihYobY.jpg
還請大家幫忙解惑,感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