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歲 室內裝修業
因為這塊公共工程沒人要去 離公司遠
所以派我這個當時公司僅剩的男生
來了之後 各種酸 什麼在這裡很涼 工作像度假
這個地方 大概離我家機車車程 1小時多
所以我上班幾乎都遲到...(這點我抱歉是我的問題)
薪水三個月沒升 半年沒升(老闆有提不了了之) 一年沒升
年前11月左右派駐 一來就有領年終完做到年後的打算
昨日因為遲到關係 老闆說氣話 叫我離職單填一填
我也認真想了一下 順勢要填離職單
結果被叫回去臭幹喇譙了一頓
說"公司規定"45天前提離職
算一算剛好3/31
就放在老板桌上
結果剛才會計通知
老闆將日期延至4/10離職
因為工程約在4/10我們的部分會做完
請問我要依嗎?
有人是說不要 直接退回原本 勞基法滿一年未滿三年 20天前告知
因為4/10這日期有點尷尬
另一派是說4/10就4/10 趁這段時間 趕快找工作
可是工作會等人嗎? 怕年後離職潮 職缺就這樣消逝了
還是我擔心太多
好煩....
另提
1. 第一個月因為在前年12月 記得會計說 因為跨年度的關係 沒幫我保勞健保
2.薪水袋好像都沒有寫到提領6%這一塊
3.我的薪水是匯款21009 其他拿現金
以上有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