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勞基法規定來看
2013/05/06-2014/05/05 特休0天
2014/05/06-2015/05/05 特休7天
2015/05/06-2016/05/05 特休7天
2016/05/06-2017/03/31 特休10天
以加總7+7+10=24天來看,公司沒有少給你
然後再以你們公司來看,特休採預給制
2013拿到 7天,是預給2013/05/06-2014/05/05作滿的特休
2014拿到10天,是預給2014/05/06-2015/05/05作滿的特休
2015拿到10天,是預給2015/05/06-2016/05/05作滿的特休
2016拿到11天,是預給2016/05/06-2017/05/05作滿的特休
以我的想法來看,你第四年的年資沒作滿即離職,
其實公司可以扣回11天的,但她還再給你2017年的3.5天,
我想公司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
※ 引述《u040 (菅芒)》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
: 之前的問題似乎沒有說明詳細
: 2013/05/06到職 已可以休假七天。
: 2014 10天年假
: 2015 10天年假
: 2016 11天年假
: 2017/03/31離職 年假3.5天。
: 請問這是優於勞基法,沒有因為要離職 按照比例給予年假而違法吧?
: 以前優於勞基法沒錯,但是現在看新舊交界的問題,感覺上現在離職就怪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