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我在目前的公司服務已達5個月,因為找到其他工作機會而決定離職。
我在3/9提出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日期為3/19。
我的職位沒有什麼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但上週提離職時有和老闆
表示我願意做到離職日期當天,老闆也表示同意。
然而今天下午老闆找我談話,他說他諮詢了解《勞基法》的人,
對方跟他說既然員工沒有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那麼就可以直接請員工離開
並且因為我不是被資遣或是開除,所以離職預告期間他可以不用付我這段時間的薪資。
雖然後來他說他願意支付3/9~3/15(還有一些工作需要明日才能完成)這段期間,
但3/16~3/19我就不能要求給付。
我在離職前查詢了版上的相關文章,根據規定雇主應該是要給付
員工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即便我是自願離職。
可是我剛才查詢了網路上的其他文章(法律事務所),也有版本表示員工
如果是自願離開的話就不能要求雇主給予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
因為認知上有差距,所以我和老闆表示不然明天直接撥電話給台北市勞工局諮詢。
想請問版友我這樣的認知有錯誤嗎?還是說我應該就直接做到
明天就好,也不用打電話諮詢?
工作上的關係是蠻開心的,也不太想為了這個把關係搞僵,但我是覺得如果
是法律上保障勞工該有的,那麼就該爭取到底。
麻煩版友給予意見和解答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