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keceke (ceke)》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在目前的公司服務已達5個月,因為找到其他工作機會而決定離職。
: 我在3/9提出離職,依照《勞基法》規定的離職日期為3/19。
: 我的職位沒有什麼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但上週提離職時有和老闆
: 表示我願意做到離職日期當天,老闆也表示同意。
依照勞基法,你必須提前十天提出
於是你訂下的離職日期為3/19
所以提出日期03/09,離職日期03/19
: 然而今天下午老闆找我談話,他說他諮詢了解《勞基法》的人,
: 對方跟他說既然員工沒有需要交接的工作內容,那麼就可以直接請員工離開
: 並且因為我不是被資遣或是開除,所以離職預告期間他可以不用付我這段時間的薪資。
: 雖然後來他說他願意支付3/9~3/15(還有一些工作需要明日才能完成)這段期間,
: 但3/16~3/19我就不能要求給付。
這一段我看到的是老闆想要提前你的離職日期
想從你提的19號提前到15號
如果你同意了,那麼他當然可以不用付你16~19的薪水
那如果你不同意呢?
1.你就繼續上班到19號。
2.你16號就不用來了,但他還是要付你薪水到19號。
: 我在離職前查詢了版上的相關文章,根據規定雇主應該是要給付
: 員工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即便我是自願離職。
沒錯
但這應該是指員工在預告期間仍在工作的情況
另一個情況是
例如老闆資遣員工,並要給予員工一定日期的預告期間
但老闆就不想看到這名員工,叫他明天就不用來了
這種情況就屬於老闆同意員工不用到公司上班,但仍然要給付預告期間的薪水
: 可是我剛才查詢了網路上的其他文章(法律事務所),也有版本表示員工
: 如果是自願離開的話就不能要求雇主給予離職預告期間的薪水。
我認為是這種情況
員工:老闆我要離職
老闆:那你裡就做到今天就好,今天離職,明天可以不用來了
員工:好!
員工:阿對了預告期間的薪水...
老闆:你剛剛自己放棄啦?
: 因為認知上有差距,所以我和老闆表示不然明天直接撥電話給台北市勞工局諮詢。
: 想請問版友我這樣的認知有錯誤嗎?還是說我應該就直接做到
: 明天就好,也不用打電話諮詢?
: 工作上的關係是蠻開心的,也不太想為了這個把關係搞僵,但我是覺得如果
: 是法律上保障勞工該有的,那麼就該爭取到底。
: 麻煩版友給予意見和解答了!謝謝!
總結來說,老闆的行為不違法,也很正常
但你也有拒絕的權利,你就自己衡量需不需要爭取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