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aire29 ()》之銘言:
: 妳現在是不爽人資就對了 用刑事太大費周章了啦~然後效果也不大
: 不知道妳去勞工局調解了沒 還沒的話 直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啦
: 低報 妳會影響的除了失業給付 還有6%提撥 不知道妳被雇用期間
: 有沒有請領勞保的其他給付 如果有 那妳的權益都有受影響
: 全部拜託一條一條算清楚(記得利息也要算阿) 一起請求
: 應該也是人資要去 不是人資就是主管啦 反正就是讓他忙就對了
: 然後拿到錢以後 再拿這些資料到處去檢舉她們(勞工局 勞保局)
: 讓人資忙死幹死就好了 這樣還比較爽!
不曉得你在胡扯三小。
刑事的殺傷力比民事強100倍。對老闆而言
賠員工錢 vs 自己背上前科
所有老闆都會選賠錢。正常人都會跟員工和解。
再來是刑事是檢察官主導,法院流程是檢察官去跑,不用自己跑。也不用請律師。
員工只要出庭作證就好。其他細節不用管。
再來是刑事本來就可以附帶民事求償。寫一份狀紙交給檢察官。
檢察官會到法院,刑事民事兩邊一起告。
勞工局調解根本是屁,勞工局不能判誰贏誰輸。反正資方堅持不給。
勞工自己去法院告,告贏也是賠錢而已,不用坐牢,又不會痛。
只要刑事成立,其他方法都是屁。
只是台灣法令就是屎,勞資糾紛就是民事。
因為勞保低報。叫做騙勞保局,叫做詐欺,所以算刑事。
騙員工只要賠錢,騙勞保局要坐牢。
這就是台灣,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