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轉職,去面試了一家傳產業
面試時先由經理跟我面試
我開的薪水她說太高,傳產業負擔不起,再高的話要請示老闆
後來再進來一個課長,聊了滿久
課長問說,薪資的部份談好了嗎?我說經理說要請示老闆
課長說他去詢問一下,後來進來告訴我說前三個月35K 第四個月起40K
因此就達成協議上班了
今天去上班第二天,快下班時經理來找我
說薪資上當初他跟課長說法有出入
他跟課長說是兩萬,課長卻跟我說三萬
而且是經理看到我的勞保時才發現薪資上有出入
她說對此她很抱歉,目前能給的薪水就是前三個月28K,試用期過後30k
她說我上班時第一天她就知道薪資錯誤了...但卻第二天才告知我
我下班後打電話去勞工局詢問,勞工局說因為公司是調降我薪資而不是資遣我
所以不能跟公司要非自願性離職,如果對薪資不滿意要上勞工局做調解
若是覺得有詐騙嫌疑可以照就業服務法申訴該公司詐騙
但只能對這間公司做罰款,對勞工無任何實質上的幫助(且必須有證據 錄音或紙本等)
覺得很無奈
很生氣但又不知道能做什麼
明天跟公司要要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單
但如果照勞工局的說法是資方如果不願意給我也不能怎麼樣...
唉...又要重新找工作了....
請問大家該怎麼辦呢?自認倒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