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朋友問
雖然本人覺得都要離職了不要搞得難看...
但我想知道遇到這種問題該如何解決,手機排版請見諒
在這家公司已經待了六年,特休假已有15天了,上半年請假6天,要離職時公司人資卻只
補給了一天特休的薪資
連同之前的教召公司也不給薪,說要排自己的特休,跟公司反應人資的意思是,公司制度
使用的是歷年制,特休假是按比例排的
但
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
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想問,採歷年制的的話就沒有法條中規定的契約終止時要發給工資了嗎?
該如何該公司溝通比較恰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