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mMsn (Alice)》之銘言:
: http://telltruth01.pixnet.net/blog/post/3727389
: 以上是網誌版。
: 這間公司欠我薪資。
: 去這間公司的臉書粉絲專頁留評價一直被檢舉刪除,
: 目前他們已拿掉評價功能。
: 我離職後找到的某份工作,
: 還被打電話陷害而丟了那份工作。
: 之後我去砸過他們的店,
: 他們有提告但後來撤告,
: 撤告的條件是要我道歉以及要我撤回我對經理的太太的提告。
: 真是可怕的公司,會耍陰招的公司!
砸店是有法律責任的,
要解只能請苦主認病……
就是認自己有精神疾病,去醫院就診
藉此將毀損責任合理化。
也能舉證就職期間
因為資方的制度造成病狀
情況允許的話,
說不定還因為患病多拿精神賠償。
(但機率很低)
而積欠薪水,就是另外一回事
還能畏縮地~上勞工局衙門調解。
這樣做其實,我個人不欣賞,
舉個偏激的例子~死刑犯為了規避刑責
推說有精神疾病,
然後可教化那種感覺
但比起對方提告,有前科、刑責加罰金。
還不如認病過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