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魯年後換了新工作,目前還在試用期階段,
最初簽核的錄取通知書契約,有寫明試用期不加班也不報加班費,
不過由於公司業務繁忙,常有加班的機會,不僅老鳥,
同期進公司的同事們也都有成功報加班的情況。
近日遇到疑惑希望聽聽版友們的意見:
近日某一個案子需要出差,
所以公司安排在本周日由參與這個案子的所有成員一起前往,
而我也是團隊中的一員,所以當然必須出席,
但我卻在團隊討論如何報加班費的情境下,
被告知因為還在試用期所以不能報加班費,
當下真的頗為心寒,
畢竟若因自己能力不足,負責的東西沒在時限內做完而加班,
還願意摸摸鼻子自己承擔,
但被指定要在試用期階段一同出差我也不願意,情況也不一樣,
所以心裡非常不是滋味。
請問各位大大有沒有什麼好一點的說法,來向公司要個說法?
或有沒有人遇過類似的情況,是如何處理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