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想請教一下勞工離職除了勞基法之外,
還會有可能面臨什麼樣的法規呢?
事情是這樣的,
在下4月中進入新公司擔任會計行政人員,
交接期間覺得對公司作業模式不適應,
向主管提出是否有修改的可能,
如果沒有那就工作到此為止,
不用浪費彼此的時間,
主管回覆等我上手之後再來調整沒問題,
前任離職後兩週發覺實在是沒有調整的可能,
5月中編了一個理由當天離職了。
昨天是領薪水的日子,
一看數字差距5.6千元,
自己算了一下發現假日完全沒給薪,
傳了訊息詢問主管回覆我我還在試用期,
沒簽定正式員工聘用書,
所以只能依照實際工作日發薪,
我將勞基法未滿三個月離職不需提前預告,
更何況從頭到尾根本沒有提過聘用書,
怎可用此理由扣我薪資,
後來雙方爭論了一番,
對方告知會補齊剩下的薪資給我,
我想說事情就此落幕了...
但我將事情告訴我的朋友,
他卻說如果公司對於我的作法不滿,
是可以用公司法來對我提起告訴,
查了一下公司法裡面的確有針對會計的法條,
可是沒有明確提到離職的法規,
以及公司法有未滿一個月(中間有斷發薪日)用臨時薪資發薪,假日可以不給薪,
還有我編的離職理由若非屬實可提告詐欺,
這些問題都讓我感到不安,
所以請教鄉民大大,
是不是真如我朋友所說的一樣,
公司是可以對我提告的呢?
ps.公司內部只有做進銷貨以及現金帳,
其他都是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作帳,
我只是單純想拿回工作的薪資,
其他的事情我都不想發生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