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 字第 328433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05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要旨: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五項原則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
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如雇主確有調動
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 引述《hidexjapan (hide0504N )》之銘言:
: 大家好,有些狀況想請教一下
: 在公司是行銷企劃
: 原本都是從事行銷與社群相關工作
: 近期公司改組之後,規模縮編
: 而公司原本有分產品企劃與行銷企劃
: 在縮編後,由產品企劃主管代管行銷企劃並進行工作分配
: 目前該主管在未把我調至產品企劃的情形下
: 開始把產品範圍的工作丟給我做,我也拒絕了
: 請問在這個狀況下,能夠依勞基法11條申請非自願離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