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第一次在這版發文,用手機排版請見諒,另外如有違規請告知。
最近剛離職,是在高雄某連鎖咖啡店打工,試用期沒有跟我要個人資料和銀行帳戶,那時
也還沒開始保勞健保。
面試時說試用期時薪$123,少了那10元是店裡的飲料可以免費喝,正式錄取時薪$133。
跟店長一開始是說原本開學還可以繼續做,但最近因為個人因素不能做長期工讀,所以店
長叫我就做到當天,填公司履歷和離職單,但上面寫試用實習未達50小時不支薪(記得上
面是寫這樣),面試時沒說這些,所以目前也沒拿到薪水,這應該違法吧?但因為上班不
允許拿手機,所以沒拍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