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打工只做幾天因個人因素離職薪水問題

作者: sam7305031 (火星人冰的啦)   2017-07-15 22:44:37
小弟第一次在這版發文,用手機排版請見諒,另外如有違規請告知。
最近剛離職,是在高雄某連鎖咖啡店打工,試用期沒有跟我要個人資料和銀行帳戶,那時
也還沒開始保勞健保。
面試時說試用期時薪$123,少了那10元是店裡的飲料可以免費喝,正式錄取時薪$133。
跟店長一開始是說原本開學還可以繼續做,但最近因為個人因素不能做長期工讀,所以店
長叫我就做到當天,填公司履歷和離職單,但上面寫試用實習未達50小時不支薪(記得上
面是寫這樣),面試時沒說這些,所以目前也沒拿到薪水,這應該違法吧?但因為上班不
允許拿手機,所以沒拍照。
作者: STGCBA (我不是乳牛)   2017-07-15 23:17:00
有做一小時就有一小時的錢
作者: tonybbbb (東方行B)   2017-07-15 23:53:00
不支薪 直接去檢舉 不用放過 順便告知薪水也違法
作者: edcs ( )   2017-07-16 01:22:00
打電話過去要,順便錄音當證據
作者: saithur (賴瞇)   2017-07-16 09:58:00
或用line才有紀錄
作者: seekll (夜月十六)   2017-07-16 14:32:00
違法 你要留存打卡紀錄當作勞動證明 跟勞保局申訴如果資方說沒有出勤紀錄 他也違法 薪水低於133也違法連實習未達50小時不支薪 這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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