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非人事職務但因身為單位小主管,
需決行是否准假,最近碰到一些病假很是困惑,
希望大家可以替我解答。
目前單位因為小主管、人事、出納皆在不同地點,
因此理解上若有請事病假出納是未扣薪的
目前適逢暑假,許多孩子放假因此家長們也想放假陪孩子
單位中其中一位在自己休假、補休休畢後跟我討公假
部份放寬後改要求請8日病假復健手(非因公肌肉拉傷)
當時請他開立醫生證明,醫生建議休息10日
想請問
1.若是7/1開立證明,是自7/1起可以此依據隨性挑10日病假放?
或是7/2-11可請病假(無論他是否參雜特休)
2.要求提供補復健收據是否合理?
因已閉眼給予6日復健病假,但未提供復健收據or證明
之後又要特休3日+病假復健6日+一日補休完成2週連假
請他事先給我先前收據&需要復健證明是否太不近情理?
因他很堅持這本就是看完醫生才能有收據
現在無法提供,要求先核准病假
而我不適用勞基法、也不曾套用因此不知究竟他說的是否正確
其實他怎樣跟我沒關係,
其實若有扣薪似乎也就沒那麼有關係、自己選擇
但因沒扣薪顯得很不公平,不希望單位其他人感到不公或是效法
先前7月大主管挺他,別鬧事就好。我想管也管不住
現在換了一個大主管,要釐得很清楚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