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好,我第一次發文,手機排版,請大家見諒。
有幾個離職方面的問題想和大家請教,請幫我解答,非常謝謝。
我於2011年6月到職,今年6/26和公司提離職說要做到7/31。公司一開始答應了,到了7/2
8老闆單獨約談我,以加薪為條件希望我再留下來幫忙(老闆沒有明講『加薪』二字,是說
『全部都會有變動』)。我答應了。
但7/31一上班老闆再次單獨約談我,說要我做到8/31即可,當下很傻眼…
我們公司是每個月10日發薪,8/10並沒有加薪…
我的問題是…
(1) 8/31我用『特休休假』,所以我最後一天上班是8/30。
但公司依法還是必須付8/31的薪水給我對嗎?請問是哪一條勞基法呢?
我怕公司會扣我8/31的薪水,我必須準備好勞基法法條,以備談判時要攤開來給老闆看。
(2) 老闆兩次單獨約談時我並沒有留下談話內容的證據,而老闆都沒有幫我加薪,請問這
一部分我該怎麼爭取或者據理力爭呢?
麻煩大家幫我解答了,謝謝(鞠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