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文提到的加班費議題,我想趁機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首先,我也是勞工,只是我習慣事情用兩邊的角度都想想 知己知彼
讓我問大家幾個我疑惑的問題
1. 自願加班的問題
本文提到法律上沒有所謂的 “自願加班”
最近聽到個案例,一個資深員工,因沒結婚沒兒女,也就是時間很多。所以常常平日假日
都加很久的班。
Ex: 星期六可能確實有個需要花半小時的工作要做(但他也可以選擇星期一再做),而此
員工在公司待了八小時。打卡申報了八小時的加班。
請問大家認為此員工的行為合理嗎?
若不合理,法律有保障資方的條款嗎?
2. 假日加班一小時算四小時
勞基法是這樣規定的。
但我目前聽到的都是資方會要求勞方一定要至少加班滿四小時,才會給予四小時加班費。
(資方一般沒這麼大方的啦!)
而以上資方要求是不符合勞基法的。
若有員工每周六都來公司加班一小時,而申報四小時的加班。在法律上看來員工之主張是
合法的。
請問大家認為此員工的行為合理嗎?
若不合理,法律有保障資方的條款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