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小弟於2013/03進入某公司擔任兼職
(非定期契約非人力仲介,是直接受僱於該公司)
當時是每週上班3天,固定月薪
直到2016/10/01轉成正職
兼職期間的特休 公司是給予正職人員的一半
有多上班的天數則是以日薪發放(月薪除以12為日薪)
沒有加班費的計算
今年初公司計算特休時是給予14天
但7月提辭呈要在9月底離職
公司助理9月才告知老闆認為我不應該有這麼多天假
老闆認為我兼職年資不能計算
起初只說我的特休應該只有2017/3/1時滿半年的3天
後來我反映「勞基法規定兼職年資應一併計算」
老闆才讓助理計算我2016/01/01~2016/09/30兼職日數
以及2016/10/01~2016/12/31全職
按照比例給予特休
所以助理算到最後說我的特休是11天
想請問的是:
1.今年度的特休是否還要按照兼職時的比例給予?還是直接給予14天才對?
2.我能否向公司討回兼職時期未按比例給予的特休及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