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目前在傳產業上班
面試的時候主管就說我們公司是責任制的
要加班滿三個小時才可以有補休一小時
現在都看主管非常準時鐘打5分鐘內走人
但是也有每天加班到8點的員工
但是她似乎覺得很合理 因為有半夜11點才要跟客戶開會的
去查了一下勞基法似乎是只要有加班就要給加班費
加班費也不能換成補修 要勞資達成共識才行
在公司也有看過前輩的加班0.5小時的加班單
主管說那是作業員才可以申請 工程師就是責任制
想請問大家
1. 這樣到8點不給加班費就算是責任制有沒有違法?
2. 三小時是不是照法律應該可以換到三小時的加班費或是補休?
3. 三小時換一小時本身有沒有問題 還是有什麼規定存在?
先謝謝大家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