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友在公司任職了11年當了10年課階主管
今年年中因組織規劃異動部門合併,上面又多了一個小主管
但這小主管跟我男友不對盤,處處找事或抹黑我男友
本來有想說再這樣做到明年過完年就不做了,但是昨天又找碴,
我們覺得不需要再這樣受氣,昨天就直接提離職
按照勞動基準法工作3年以上,於30日前預告之
所以離職日為明年1/5,所以我男友應享有16天的特休,若不休完應給予折現
但是今天下班前那位小主管發mail通知我男友以年度來計算做到12/29
我們覺得太過分,所以打電話直接跟他說預計1/5離職並發mail cc給上頭老闆及人事
結果他又回mail說就到年底,明日他會跟人資說到12/29
今天下班回來,我男友給我看mail,我整個拳頭都硬了
我男友在公司付出10年唉,連他應該得到的特休假都不想給,真的太欺負人!
已爬過板上相關文章,似乎已符合非自願離職,公司mail都已截圖備份
明天上班也不想跟她吵,一切按照法規走,
請問我要透過哪裡哪種方式申訴最有效?
還請板上各位有經驗的幫忙協助!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第15條規定勞工必須依勞基法向雇主預告離職日期,
所以依照規定終止契約,當然是到離職日才算依規定,
你認為雇主要求勞工提早走人是依照第15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嗎?
既然如此當然就違反第18條第1項,
故此部份勞工是可以要求資遣費與預告工資的,
因為這樣就變成非自願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