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困擾我一段時間,想請教各位板友
先提供本人11月份的時數明細如下:
- 事假 共17時
- 1.33 共29時
- 1.67 共9時
而人資部將我的事假與加班互抵後,變成:
- 事假 共0時
- 1.33 共20時
- 1.67 共1時
由於平時工作很累,公司也明說了沒有補休制度
而我的事假時數,大多是為了早上能多睡一小時而請的事假
半年來人資部都會這樣來互抵我的事假跟加班
後期開始也會叫我填寫一張"加班換休單",並讓主管簽名(這叫沒有補休制度?)
(其實是人資部自己互抵完以後寫成一張單子,叫我用自己的字跡謄抄的)
後來我越想越不對勁,事假算1,加班算1.33及1.67,
之前加班也有超過40小時,半年來這中間差的數字不小...
也曾經詢問過人資是否可以將事假與加班分開算不要互抵
他的回答是「我是用總工時的概念來算的,這樣並不違法」
請問各位大大,真的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跟公司據理力爭了嗎?
先謝過大家了!
作者:
hsuvalen (支æŒè¯èˆªç©ºå§å¥³å‹ç½·å·¥)
2017-12-13 17:54:00勞動局檢舉
這樣的算法有問題吧, 除非是因為你請事假導致該天沒有超過8小時, 所以不算加班然後加班的前兩個小時是 1.34 而非 1.33
作者:
mhlee (yuki forever)
2017-12-13 18:35:00這需要分開來算
作者:
maye (好想玩別人的貓)
2017-12-13 18:39:00這應該算補休制度了吧?以前我們公司也只有補休不能換錢
在你沒簽補休單之前公司是不能這樣抵銷的 因為事假是1加班1.34/1.67 不過你簽了補休單之後 你已放棄加班費請求權 而補休目前又沒有法令規範標準 故加班一小時換成補休一小時來抵你的事假 很難說有違法之處你可以拒簽補休單 這樣公司就必須照規定來算
作者:
hahn (沉澱的東西沖不走)
2017-12-13 18:46:00真的要算也不是這樣 17/1.34=13 29-13=16 1.34部份 撿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