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個問題困擾我一段時間,想請教各位板友
先提供本人11月份的時數明細如下:
- 事假 共17時
- 1.33 共29時
- 1.67 共9時
而人資部將我的事假與加班互抵後,變成:
- 事假 共0時
- 1.33 共20時
- 1.67 共1時
由於平時工作很累,公司也明說了沒有補休制度
而我的事假時數,大多是為了早上能多睡一小時而請的事假
半年來人資部都會這樣來互抵我的事假跟加班
後期開始也會叫我填寫一張"加班換休單",並讓主管簽名(這叫沒有補休制度?)
(其實是人資部自己互抵完以後寫成一張單子,叫我用自己的字跡謄抄的)
後來我越想越不對勁,事假算1,加班算1.33及1.67,
之前加班也有超過40小時,半年來這中間差的數字不小...
也曾經詢問過人資是否可以將事假與加班分開算不要互抵
他的回答是「我是用總工時的概念來算的,這樣並不違法」
請問各位大大,真的沒有任何依據可以跟公司據理力爭了嗎?
先謝過大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