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主管馬上接,好,我們就資遣你。
: 我當時腦袋只是轟轟地響,完全空了,我竟然被炒魷魚了,我是沒用處,還是沒能力?
: 拿到資遣證明單時,看到上面註明的資遣理由,因工作能力不足以適任該職務,我的心在
: 淌血,雖然這張證明單,可以讓我申請失業補助,但完完全全讓我覺得自己被羞辱地無地
: 自容。
抱歉 請容許我用回文 想知道資遣理由寫這樣是可以的?
因為看到第一篇的文章 其中一點寫
3. 被資遣後要拿到勞健退保文件、制式化服務證明書,跟一份公司的服務證明
記得公司發的服務證明上面不能註明「任何不利於找工作的資訊,包括資遣」
請問服務證明單 跟 資遣證明單 是同一種東西嗎?
這樣註解因工作能力不足 沒有違法?
想知道如果以後自己也被資遣 若是拿到證明書也這樣寫
法律上站的住腳禁止對方這樣寫嗎?
不知道勞基法是否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