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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大家這樣合約狀況是否有辦法爭取什麼權益呢?(不好意思問題有點長,請多
多包涵)
在2017年2月15日到職,跟人頭公司(簡稱A公司)簽約至少一年(續約不用續簽,自動延
長)人頭公司跟另一家公司(簡稱B公司)是企業合作,我被派到B公司提供服務。(當初
是B公司找人,A公司幫忙找,B公司想要我之後,A公司把我簽下來,派到B公司服務)
現在因為一些原因,B公司要終止我的服務,到年底為止。其實這樣很尷尬,因為到二月
中任職就滿一年了,年度清算確實可以了解年底AB公司結算一次,但是這樣A公司跟我說
如果沒有提供服務的話,可能也得提早解約。
目前B公司那邊確定不會延長,A公司是說目前其他他們的客戶公司也有人力需求,會安排
我去面試。
想請問的點是:
1. 如果在一月到二月中之間,有前往A公司的客戶端面試,但是沒有提供實質做案子的服
務,也算在合約期內領全薪嗎?我翻了當初簽的合約,有提到如果無法滿足需求之類的,
資方有權利提早終止合約(走資遣),但是沒有提到我的狀況可能支半薪等等。
2. 如果在二月中之前,拿到人頭公司的客戶端的offer, 然後決定不去(我跟人頭公司的
約繼續中,只是公司之間決定要人)這樣我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3. 二月中之前人頭公司要我走人的話,就走資遣那條規定。如果我內心其實也只想跟人
頭公司說約就到二月中,這樣的情況會建議提早說嗎?還是照勞基法照合約的時間提出就
合理呢?(這樣一月可能也不會有面試了,就真的沒有提供服務也沒有function)
4. B公司主管的主管願意幫我寫推薦信與當推薦人,除此之外,勞資雙方的問題應該還是
在跟A之間處理。想請問還有什麼是我可以爭取的權利嗎?無論是面對A or B公司?
先謝謝大家了!(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