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前勞工局事務官對32條勞資協商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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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書面資料,雙方各持正本,不然不算數,雇主就禁止調動
沒有書面本身不要罰則,是違法的部分有罰則,至於造假是偽造文書,用刑法,勞基法沒
必要重復
沒有協議
自然要按照勞基法原本規定來
沒有放寬部分的就是沒有
只許同意不然走人,是五年以下的徒刑
個人疑問
如果資方直接的用勞資協商當錄取標準勞方怎麼辦呢?
如果當時的勞資會議本人未到場可以事後決定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