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好,小弟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小弟目前所待的公司本來是每個月5號發薪,但這個月未告知原因到現在都沒領到十二月
份的薪水。
當然很簡單的未準時發薪,不管任何理由都是公司營運狀況出了問題,所以我也在這週一
跟主管提了離職並且也交付辭職信,但還沒簽任何離職證明,正式離職時間會是一個月後
,目前正在做交接跟把一些程式優化一下。
我的問題是,請問這樣有資格申請非自願性離職嗎?
有查到的是因雇主欠拖薪資而離職是符合非自願性離職的條件,但是我已經向主管提了辭
職,也交了辭呈,那這樣算自願性還是非自願性呢?
這點我有點搞不懂,所以想請教有社會經驗的各位前輩們,也想幫還在苦海中的好同事問
清楚資訊讓他們能夠有保障可以索取失業給付。
不好意思再冒昧多加一個問題,勞基法上寫說若雇主拒絕發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可由公司
的保險機構索取,這保險機構是指勞保局吧?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