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看完這篇文章想請教版上朋友一些問題
小弟剛好在春節年前接到了人資調任的要求
狀況是這樣:
我原本任職台灣A(總公司)於前年轉調至大陸B(子公司)年資與總公司共同計算合計三年
,因B公司經營問題故縮減人手,請我轉調回台灣A公司,但職務安排不太理想與原工作上的
業務差距甚大(ex:工程師專任門市營業員),感覺像是變相的請勞方自己走人。
我想請教的是:
1.職務與原工作內容差距過大是否能要求資遣?
2.若人資是電話告知,我是否該主動以公司內部的郵件或是通訊軟體等有文字記錄的資料拒
絕調動,防止資方電話錄音以告知日開始計算30日(反駁期)?
3.若是資遣成立後,資方需要提供些什麼書面資料當作預告起算日的憑證嗎?
4.因為外派的薪資結構是一半人民幣一半台幣,我在台灣的薪水一樣扣了勞健保,人民幣的
部分也在大陸這邊扣掉了所得稅。若資遣成立遣散費薪資的部分會如何計算基數?
小弟活這麼大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其實早有吃虧的心理準備,但也不想讓資方這樣予取予
求,還請版上懂勞基法的前輩指導指導,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