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先前工作的公司有超時工作未給加班費、遲到請假以半小時為單位(期間仍需勞
務)、下班先打卡再繼續工作、勞保低報等違法事項;
一個月前我已致電總公司申訴,期間沒有人聯絡我,今天才接到課長的電話、希望我到台
中面談;
但我早已離職並搬至外地,實在不想特地去台中一趟,如果都得去台中了,那我寧可直接
向勞工局申訴,比較不會被私底下摸頭然後什麼都沒爭到。
我想請問的是,網路上一般都說必須向工作當地的勞工局申訴,那麼如果勞工局要召開協
調,也會是在工作當地嗎?
還是我應該直接就高薪低報這部分向警察局提高偽造文書,讓對方必須來我目前的所在地
開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