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jiandau (Li)
2018-03-07 11:29:37大家好,
我在3/2收到公司要資遣的通知,
公司希望我放棄謀職假(因為交接關係),我說我3/6請完就不會再請,由於我還有4天婚假,
公司希望我請在3/16~3/21(如此一來也達到20天預告天數)。
昨天(3/6)我請謀職假,發現公司駁回我的假,並要我提出求職證明,我打去勞工局詢問,
勞工局回復謀職假不需要提出任何證明,
我將此事跟公司說,公司說規定就是要給,不然怎麼證明我是去找工作,若沒有的話他要
告我詐欺。
至於婚假4天,公司說不一定會讓我請,要我3/15走人,我說這樣不符合預告工資20天,公
司依然故我,說3/15~3/21的錢會補給我....但我知道這是個陷阱,所以我堅持要把婚假休
完。
想請問各位,我以上做法有任何不妥的嗎?公司違反勞基法還理直氣壯說他們問過律師了
,律師說謀職假公司可以要求我提出證明,但勞工局說不用,這部份哪個為真?
只能說傳產慣老闆名不虛傳,
勞基法參考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