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xxxbye (大斑)》之銘言:
: (代PO)
: 各位大大好
: 4月中打算離職
: 想詢問一下關於薪資算法的問題
: 我打算把4/09(一)當最後一天,我還有四天特休,於是壓日期為4/13(五)
: →結果本公司人資說不行把特休休在離職前,只能週一離職,四天特休算成薪水給我
: 於是我想說那我能否改壓日期為4/16(一)並當天請事假?
: 這樣我還能多拿到六日的薪水=_=
: 這樣子是可行的嗎?
: 謝謝精算師大大們
幾個問題你要釐清
1.你是否已經提出預告離職日期為4/9,不論口頭或書面或任何可被舉證之證明都算提出
。
2.如果沒有提出預告,當然就不存在第1點的問題
3.依法,公司不能拒絕員工提出特休申請。
4.特休可以連續請完。這是我今天問過勞檢員得到的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