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排版,請見諒。
想請教板上各位先進,我進到這家公司8個月,今天寄出離職信,預計在接下來的10天做
好文件及交接後離職,但公司的狀況如下
公司簽約就一般的管理辦法,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最遲應於10天前預告。
離職部分有說需書面呈送權責主管核准,但我們主管在美國,書面會很拖時間,且我已以
email預先告知,有一定要等主管核准嗎?
簽的合約有一句是移交未完成者,薪資暫緩支付。 要如何條列移交項目呢?因我的職稱
很單純,因公司小,做了蠻多不相干的事,該如何定義移交項目呢? 很擔心老闆不願意
給付薪資,利用移交項目未完成當理由。
公司在台灣分公司正式員工包括我只有2人,另一位跟我職務和職等相同,老闆人在美國
經營主公司,我的離職信是email形式,沒有紙本因為還要寄到美國,請問沒有紙本是否
仍成立10天前預告的動作?
另,若離職一些相關手續,包含勞健保轉出,在職證明,離職證明,薪資結算,要如何請
在美國的老闆處理,我以前待過的公司都有人資部門處理完這些,我是否需自行處理呢?
還有什麼是需要注意的呢?
很不好意思第一次碰到的這樣的公司,有蠻多疑慮,請各位幫忙突破盲點,或是指引能夠
參考哪些資料,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