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
我在上班三個月後的這星期(3/20)向公司提出離職(3/16是三個月到的確切日期)
但是在提出離職過後 人資要求我簽署試用期文件
然後要以試用期不過為離職理由 而不是自願離職
請問這種情形下我有沒有權利不簽署這份文件
因為下一份工作需要離職證明 我不想要因此留下不好的印象
還有公司如果用試用期未過作理由 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資遣費
我不是真的想要那筆資遣費 只是想公司正確地在離職證明上寫出我是自願離職
還有上網看法律協助有提到 可以報勞工局 勞資糾紛調解
請問在這種情形下 我的權益是受保障的嗎 還是法律偏向保護資方
沒想到離職會遇到這些事 請大家幫幫忙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