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職那間
我記得那天面試的時候
說加班費比照勞基法 結果開始就鑽漏洞
怎麼說呢...
https://i.imgur.com/4fP5cKr.jpg
光合約就有些有漏洞
以勞基法超過八小時就必須要給加班費
合約上故意寫提早五分鐘
而且主管說要超過1730才可以報加班
根本就是明顯想省錢的地步
變成除了面試聽到有勞基法得還是不能鬆懈
要等上工後 再確認才會知道到底有沒有被騙
有一條很奇怪的條文是 薪資不能告訴他人被發現強制調為基本薪 這算違法了吧...
反過來若公司有問你薪資去舉發有獎金 問題是你敢檢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