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鄉民大家好,因為小妹有些勞資糾紛的相關問題,需要問一些比較懂法律的人來解惑,文長QQ
過程跟發生的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5/14(一)到公司面試,面試中有提及加班的部分:老闆表示公司規定若要留下加班一定要事先申請,不然不能加班。
一直以為這樣的用意是不想讓員工加班,老闆也有說不希望員工一直加班。(後來才發現工作量非常大)
5/15(三)直接開始上班,上班時間是9:30-18:30。
事情發生在我上班的第三天。
5/17(四)當天晚上我因為工作還未做完待到了將近19點,此時公司會計未經我的同意便跑去打了我的卡,並在打完卡時才說:「以後不能打超過19:00的卡,所以我幫你們打卡了(還有另外一位同事)。」並解釋如果要申請加班費,必須事先通知經理要加班才可以。
當下我便馬上關機直接離開公司,老闆娘在隔天5/18時當著內勤人員共四人的面再說了一次,請我們所有人要在下班時間打卡,不能超過19點,不然若勞檢處來稽查他們會被罰錢。
當下聽到就覺得這公司不能再待了,打算將我的報表完成並在5/21(一)下班後提出離職。
結果5/21(一)的上午,會計拿了大家的卡片,逐一檢查我們有沒有超過時間打卡的紀錄,然後擅自竄改了我同事的打卡紀錄,幫她把有超過的時間都用立可帶塗掉改成準時下班,並要求她在旁邊簽名。我同事當下抗議並直接到勞工局投訴,而我也在Line上表達不滿並提出了即刻離職的要求。
老闆娘中午看到賴就立刻打給我,一直強調公司並沒有做錯,他們是非常守法的一間公司,不斷的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順便把竄改打卡記錄這件事推到會計頭上,說是他個人行為。
但我依然無法接受,在5/21(一)晚上用LINE傳訊息提離職,並告知可以再到公司辦離職手續。我也有錄下他們承認自己擅自竄改卡片的對話內容。
提離職後老闆娘傳LINE告知若我及同事5/22(二)不到公司辦理離職手續及交接,就不給我們薪水。
我跟同事先打給1955勞動部諮詢專線,他們表示我們還是去辦理手續對我們才有保障,這樣她不給薪水就可以告公司(事後勞動稽查處說根本就不用回去交接工作內容,也不用辦離職手續因為他們違法在先QQ)
於是我們5/22到公司時先交接工作,我交接了一個多小時,因為老闆什麼都不會,還要問我這個只到職七天的人文件跟資料要怎麼做,有夠浪費我時間的,而且稽查處的人說我根本沒有義務教他做這些。
填妥離職單後,我離職原因就寫:因公司規定需於下班時間打卡,此點並未在面試時說明,個人無法接受。
老闆娘跟會計看到後就跟我大吵,說我不能這樣寫,一來我沒有超時工作,二來我本來就不能申請加班費,為何要這樣寫,會影響到公司權益之類的…..
我說:本來就是事實為何不能寫,且會計未經我同意就打我的卡,隔天你們又宣布以後時間到就要打卡,那我個人無法接受有什麼問題嗎?
會計說:「那我打你卡的時候你為什麼不反應?」
我說:「你都未經我同意敢直接打我卡了,我要說什麼?」
很可惜這段我沒錄下來QQ
後來公司也開立了離職證明給我,我知道可以不簽離職單跟他們拿資遣費,但我並不在意那些錢,我只想去檢舉並讓他們得到應有的制裁。
目前處理階段是已經到勞動稽查處做完筆錄了,暫定6/6會到公司稽查。只是承辦人員有告訴我,我檢舉的這個代打卡行為因為沒有直接證據,辦公室內也無監視器,所以他們如果口頭上打死不承認的話就變成羅生門了。
現在公司那邊聽說是打算不承認,也很有可能會反過來告我們毀謗之類的(我也不太清楚)
以上是這次勞資糾紛的概述,文很長先謝謝看完的人。
我想請問版上各位高手,我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會計代為打卡,他們若不承認也沒輒,因此不罰錢,這樣他可以起訴我嗎?雖然他們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證明我闡述並非事實,但老闆有認識的律師,如果能因此找我麻煩也可以讓他們很快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