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社會保險勞務士,
除了可以為勞工製作基於勞動相關法令或社會保障相關法令的文件(代書)
也可以提供企業在經營上的勞務管理或社會保險等相關洽詢或指導
台灣沒有這種技術士
在就業指導方面,有就服乙級
在職安方而有乙安、甲安、甲衛、工礦技師、工安技師
但就是沒有針對勞動條件的社保士,以至於台灣勞工自己的勞動意識很低
勞動常識幾乎為零,大部份的消息都只能道聽途說
日本在1968年就頒布了社會保險勞務士法,台灣到現在2017年了
快半個世紀了,卻依然不肯給勞工任何知識,也不讓有知識的人去協助勞工
社保士可以提供勞工很多服務
提供勞動與社會保險相關手續業務
勞保局的服務台有部份功能,但很多服務員是義工或自己就是外包
對法令的認知不見得是正確的,可以提供勞工服務,但不一定能保障
勞務管理諮詢指導業務
包含就業規則的制定及變更諮詢,用工管理、人才培養等相關諮詢,
人事、工資、勞動時間諮詢,勞動監察諮詢等方面
這些在台灣是最缺乏的,就像我上面說的,很多人連台灣是月薪和時間脫鉤都不知
也很多人不會算加班費,不知道基準是什麼
也不知道什麼叫變形工時,不知道老板調整休假要勞資會議
這些對一般勞工最重要,但台灣現況是政府不願意勞工有這種知識
爭議解決程序代理業務
這個我覺得更重要,現在台灣勞工對自己的權益有問題,只能去找勞工局檢舉
或是要求調解,再不行就只能找律師去告公司
但公司有大把人力跟你玩,勞工沒有那個時間,找律師又太貴
要調解?勞工自己不見得知道問題在那,調解人水準也不一定都有多高啦
有些連就保、勞保不能補保都不知道,或是動不動叫雙方各退一步
退你妹啦..
連中國都有勞動關係管理師了,台灣還在叫你各退一步的屁...
有人私信我,說我說話太直很G8...
但我想說的事,社會對勞工就是那麼G8
如果你想聽拍拍,那你去找社工
如果你自己搞不清楚勞工的權益在那,那你被人弄只是剛好而已
看到勞動部長說,派遣保護法他不送立院
對他還有什麼期待...
某黨金主說,不要把資方妖魔化,剝削員工,
台灣勞資糾紛很少、根本沒有過勞死,
如果勞工過勞是本來就有病,講話要憑良心
不管別人怎麼說,勞動部要出來為勞工發聲一下吧
我們的勞動部:
前勞動部長林美珠也未承認台灣有過勞死
勞動部職安署指出:過勞不見得一定會死,我們不會說他是過勞,只是說他與工作有關
這就是勞動部的立場,各位知道什麼叫過勞死嗎?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24416/
過勞之認定需有「工作負荷過重」事實,認定要件包括:(1)異常的事件;(2)短期工作過
重;(3)長期工作過重。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基於原指
引(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以下簡稱過勞認定參
考指引)係比照日本認定基準,並依原勞基法每2週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之規定訂定,
爰修正將評估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調整與日本認定基準一致。
勞動部明明自己有訂指引,結果部長還跟金主唱和,勞工自己有病...
工作負荷有三種標準如下:
1、長期工作過重:
(1)發病前1個月,加班超過100小時
(2)發病前2到6個月,月平均加班80小時
(3)發病前1到6個月,月平均加班超過45小時
2、短期工作過重:
(1)發病前1天工作時間過長
(2)前1週常態性工時過長
(3)工作型態與負荷造成精神緊張
3、異常事件:
(1)突發性極度緊張、驚嚇、恐懼等
(2)對身體造成突發或難以預測的強烈負荷
(3)急遽且顯著的環境變動
這些如果沒有人跟勞工說,勞工會知道嗎?
如果勞工死了,家屬只會去吵,卻不知道快點去扣住出勤卡
查下有沒有加班超過100小時
100小時,如果一個人正常週休二日,是不可能100小時
因為100/22是4.5小時
但是如果有人只能月休六天或四天(服務業、餐飲)
又被加班,很容易超過
這樣如果死了,就是職災,家屬還有終身保障可以領
(遺屬年金給付,每一年發月投保薪資1.55%,如果同時有配偶、子女還可以加發50%)
以一個40歲的工程師工作15年投保到4萬來說,每月可以領13950的終身俸
對家人來說不無小補啊
但如果不知道,就簽個和解拿個200萬就算了,未來怎麼活?
希望台灣能快點有社保士,不然勞工就自己好好讀書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