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說明一件事,碰到問題先有情緒是一定的
但是一直有情緒,一點用都沒有
我會把幾個大家常碰到的問題寫起來,大家可以一起討論
希望勞工朋友們不要再跟人一起情緒,什麼給他死、告他這種話說的很爽...
但是沒屁用...
回到正題:首先說到資遣
基本上,依勞基法資遣員工只有五個原因
勞基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僱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大家最常碰到的就是勞基11條1項5款
簡單說,老板覺得自己請到一個很雷的員工,按勞基法其實請神容易送神難。
因為要按11條1項5款,除非工作守則定的很好
不然很難,真的很難。
像上面有人說叫妳擦口紅就去告
告什麼?
如果工作守則有規定上班要制服、正裝、化妝妳要告什麼?
但如果工作守則沒規定,主管豬哥想看妳穿短裙,妳可以申訴
如果申訴後,老板不處理,才可以去檢舉。
回到結論,反正老板找到理由資遣你了,你也不想作了。
你可以要求
A.預告工資:
預告期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預告期,老板有二個選擇(員工不能選)
1.給你預告期,時間到再走,但這時要給謀職假
2.不給預告期,叫你馬上走,不用給謀職假,但要給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怎麼算?
依內政部75年7月3日(75)台內勞字第419200號公告:「僱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
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同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若未依規定期間
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該預告期間工資可依平均工資標準計給。」
據此,預告工資可依平均工資計算。
為什麼最少是十天?
因為他資遣你,要通報勞工局,如果沒通告會罰錢
不過如果你是淡水河以南的縣市就,科科...
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
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
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以上不含假日。
B.特休折換現金
特休是依照年資給予,只要年資符合,就取得特休全部資格
所以離職時,要回到週年制檢視並結算,才不至於低於法令規定
一樣是看你幾天沒休,就給你多少天的錢
C.資遣費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資遣費試算表
有系統可以算...
D.離職證明
可以去申請失業補助,記得是找勞保局,不是勞工局...
===
對了,一堆人說告告告...
告什麼?
勞資間之紛爭,其性質仍屬民事之範疇。
要循司法途逕,只能向具管轄權之民事法院提起訴訟或進行調解。
沒有檢察官會出來替你收集證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