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間10人以下的小公司(零售服務業)
我的到職日是2013年4月19日
公司在2016年底告知,
因應【一例一休】所以特休未休完的假,公司會在年底的12月31日前補給員工。
在2017年12月31日前夕
告知要結算特休補錢的事,
請員工自己核算今年休了幾天
與公司計算的是否有誤。
公司從來沒有告知過是使用「周年制」還是「非週年制」的計算方式,
也只有丟一句話:自己上網試算
所以我餵了試算表【非週年制】2013/4/19-2017/12/31
得到17.5天
實際共休了7天
*所以應補10.5天,實際公司於年底補了7天的錢
餵了【週年制】,因為日期沒辦法選,就沒有試算
反應問題,都被公司用:不所及既往,一句話推翻掉。
現在要離職了(2018/7/31),特休不知道這樣算是對的還是錯的?
另外
詢問特休相關問題應該找那個單位?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