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rs999 (勇者亂太朗)
2018-08-03 18:51:50肥肥今天收到前公司的訊息,被告知以下訊息:
”工作年資一年以上未達三年,相對預告期為20天離職申請日7/23 離職日7/31一共短少11天會扣除短少日數薪資作為賠償(8066元)”
當我收到這訊息時,頓時理智斷線,而公司還說這是勞動契約及離職申請書上有載明而且這些文件都是勞工局核備過的。
請問這樣是符合勞基法嗎?
作者:
koyosky (深呼吸)
2018-08-03 18:56:00建議你直接問勞工局
作者:
skyyo (魯蛇收集師)
2018-08-03 18:59:00先扣錢就是不對
作者:
chister ( )
2018-08-03 19:13:00當然違法
作者:
stts (微笑背包客)
2018-08-03 20:07:00違法
作者:
mars999 (勇者亂太朗)
2018-08-03 20:14:00如有人回覆我就po公司名
作者:
qqdan (黑黑)
2018-08-03 20:14:00預告期20天是指公司最多只能留你20天吧?當然公司如果覺得一個禮拜就可以交接完,那就不用留滿20天
你7/23申請離職,是誰核准你7/31最後出勤的?該員準你九天就可以離開,優於勞基法規定20天,但不能扣薪也不構成扣薪理由
作者: ddos (ddos) 2018-08-03 21:00:00
哪一家啊, 這樣搞大家離職就是收到薪水那天後直接曠職啦
作者: navybluer (~"~) 2018-08-03 21:30:00
勞基法預告期是最多的天數 少於這天數雙方約定好就好
嗆一下人資是主管准你九天就走的,8066請他去跟主管要,敢扣薪就法院見
作者: titch (胖子貓) 2018-08-03 23:17:00
身為職安給你建議,要檢舉最好檢舉公司拿不出舉證的或是根本無法掩蓋的事實
作者: NaClman 2018-08-03 23:21:00
推樓上xd
作者:
Cottonz (珍惜眼前人)
2018-08-04 00:18:00檢舉
作者:
blake7899 (starblake)
2018-08-04 18:43:00法院見 預告天數只是建議 不是一定要
作者:
meowgy (sky)
2018-08-04 20:35:00預告期是處罰資方的,對勞方沒有罰鍰
作者:
sc1 (sc1)
2018-08-05 18:18:00趕快撥打勞工局管管老闆 再找立委
作者:
m202gm (元氣滿滿龍太郎)
2018-08-07 14:03:00因為年底要選舉…現在找立委是最好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