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及敘述前必須道歉…
無論如何,這次的事魯妹我太過無知,無知是罪…加上我發現太晚,罪過更大……(深
切反省)
有過度愚蠢的發問時,或認為敘述太爛時,求別鞭太大力……QAQ
事由:(如想了解重點可跳至下方直接看問題)
在107年3月5日發生車禍後,因為不知道無論診斷書寫幾日都還可以繼續請工傷假,休
息5日便復工,後來跟公司主管詢問勞保職災,主管表示『公司內沒人發生職災,不知
怎麼辦理。』後聯絡於外縣市的主公司人事(分公司沒人事部門),印了申請單讓我填寫
完再交回,沒特別交代交回期限。
***這裡是我疏忽沒詢問到…因期間跟肇事車主保險洽談,2年內將收據給他們申辦就好
,就擅自認為勞保也是相同道理,造成了下方敘述的各種慘劇(蠢事)……***
之後因為工作、和肇事者的保險員談判跟回診,就這樣忘記要填寫申請書,直到上月底
被放無薪假才想起要填寫單子,雖然有不懂地方,卻因南部大雨放棄出門,今天下午去
勞保局詢問表單上的疑問經櫃檯人員告知,其實自墊費用申請書應該要半年內申請(聯
絡總公司人事時他也才知道原來半年內要送審),然而詢問時已經9月3日…而且期間看
了幾個診別都應去申請診斷證明書………然而手上只有2張……其中1張晚上整理收據時
&影印文件時,突然發現其中一個日期和診斷書上日期不是同一天,又湊巧的…隔天醫
生休假(天注定我真的無法壓底線送件只能遲送了嗎…QQ)
問題1:勞工局櫃檯表示即便超過半年還是寄去公司,並讓公司用章後寄送單位審核。
請問這樣會影響核定通過的機率嗎?
問題2:若收據看診日期與診斷書上所記載看診日期不符,是應更改原份證明還是應重
新開立?又問,如果只是日期錯誤…可以讓院方或該診主任修改?還是只能讓原醫生修
改?
目前問題只有這些,以下可能會再提問問題…
先謝謝閱讀到這裡的鄉民們,也謝謝閱讀完並提供回答及各種建議的鄉民們。(跪著膜
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