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故事有點長,希望版上這方面有經驗的先進可以提供點意見。
小弟有一位認識十年的朋友,兩年前開公司做生意,因為剛開始小本經營又沒有太多人
所以經過商量之後我掛名董事(還是監事),然後出了一些租商務中心的費用
而我本身是另外有正職工作的
不過大約去年十月初,因為正職工作發生了一些事,所以拿了非自願離職書走人
只是要去領失業補助的時候,承辦人說我因為掛名朋友公司的董監事,所以不能領
當時本來想拿掉,但因為朋友拜託我先不要這樣做會影響公司營運之類的
再加上當時承辦人員說這筆錢兩年以內都可以領
所以我就想說那再等一陣子看看
結果後來因為忙著找工作和處理前公司的事,再加上我在今年三月中找到新工作,
且朋友公司那一陣子狀況不佳,朋友有點避不見面,就暫時沒去處理
不過這幾天跟當時另一位合作夥伴聊
才發現朋友公司竟然在三月底就已經解散了(而我完全沒收到通知,他也是上網查才發現)
我連忙打去就服站問領失業補助的事,對方竟然說我已經找到工作太久了,早就失去資格
(超過新公司加保14天的規定),等於沒工作期間的補助都拿不到(超過十萬)
所以想在此請教一下,
這種狀況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補救? 或是否有管道可以尋求救濟?
另外我擔任朋友公司董監事,那公司解散了,當初出的錢是否還有什麼辦法可以爭回來?
想在這裡請教一下,感謝!
最後我的感想是,我也是將近不惑之年了,不敢說讓所有認識我的人都滿意
但自認對朋友問心無愧,只能奉勸各位朋友找上門幫忙,真的要眼睛睜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