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招聘短期人員時告知檔期18天,僅會排休1天,每日工時10小時,口頭告知依據勞
基法發放薪資,但開始上班後詢問加班費才告知每日薪資計算方式為
22000/30=733/日
733/8=91/時
每日薪資733+(91*1.33*2)=975
依正職薪水計算,但卻未按比例給假,反應後似乎也沒想要轉假為薪水給付,且按一例一
休的休假日比例加乘也沒有,想請問如果想依這個案例檢舉需收集哪些資訊佐證呢?
當時我以為按照時薪計算
140*8+(140*1.33*2)=1492/日
但這樣算來每天差距就高達五百元了,真的差距頗大。
請問大家依據這樣狀態,是否雇主應是以計時人員狀態計算薪資,而此例雇主就是找正職
與時薪中的漏洞遊走其中尋一個自己最有利的方式發放薪資?
本人為此雇主雇用之第四或五批工作人員,以往的雇用似乎都沒發現不妥之處,且我也無
法得知前例的狀況,但依據勞工局網頁上所示,需於公司登記所在地進行舉報,但我工作
之處並不是公司登記所在地,再這樣的狀況下是否無法申請查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