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3/19號報到上第一天班的
當時以為投保勞健保只要填妥報到日期,時間上並無其他限制
直到今天查了資料才知道是以勞動局收到文件的隔天才會正式生效
所以之前一直沒有進行提問
直到星期一還是星期二問了同事
她告訴我要提醒老闆娘他才會去弄
所以我就在星期二跟老闆娘說
老闆娘星期三就把投保的單子放在我桌上
填妥後前天我主管忘了寄出
所以從我到職到真正生效的日期,至少差了21天以上
今天查資料才發現只有健保可以溯及既往,勞保是不可以的
也就是說我損失了三個禮拜的年資
而法律條例的明文規定是:相關賠償由投保單位自行賠償
勞動局對這塊後續賠償的部分不處理
勞工須自行與投保單位協商
健保還可以處理,但損失的年資要怎麼賠償?
再怎麼協商,這沒有投保的時間就是要不回來了
不太懂條例當中的相關賠償是指哪個方面?
而且這個還會影響到之後的相關給付申請的問題
等於這三週基本上跟打黑工沒兩樣
比較讓我不高興的點是:老闆娘說這個也差沒幾天啦沒關係
權益受損的是我,你又沒差當然沒關係啊
而且當對於員工權益不太重視
常常忘記,或是消極處理,就是要提醒了才會去處理
你不講他不會主動處理
事情大概就如上文所述
想問大家有沒有遇過類似的事?最後都是怎麼解決的?
謝謝各位